【藥學筆記】藥物不良反應(ADR)與藥害救濟

 


 藥物不良反應(ADR

什麼是藥物不良反應?先看看WHO的定義:「藥物使用於人類作為預防、診斷疾病治療,或調節生理功能,在正常劑量下,所產生的任何有害且非蓄意的反應。」

再來看看台灣版本的,台灣對於ADR的定義:

基於證據,或可能的因果關係,而判定任何劑量下,對藥物所產生有害的、非蓄意的個別反應。

 

ADR的類型

ADR的類型可以簡單分成TypeAD;其中TypeAB最常見

Type A:可預期的且與劑量有關、與藥理作用相關的;如ACEI引起的乾咳。

Type B:不可預期的且與劑量無關,發生率低但致死率高;如phenytoin引起的SJS。(關鍵字:過敏、特異性反應

G6PD缺乏症、SJS、抗生素過敏等都屬於TypeB

 

ADR的嚴重程度分級

輕度:不需治療,且不延長住院時間

中度:需治療,導致住院或延長住院時間一天以上。

重度:造成死亡、永久性殘疾、需要加護病房治療、康復時間大於7天。

 

醫院內ADR的通報基本原則

1)因使用藥物致死亡或危及生命時,七日內要通報至衛服部。(藥事法

2)通報的立意是維護病患安全,並不會牽扯法律責任。

3)所有通報資料必須保密。

 

藥害救濟

申請的情況:死亡、障礙、嚴重疾病

排除條件(不得申請):

1預防接種

2使用試驗用藥物、

3、死亡、障礙、嚴重疾病以外的狀況

4急救時使用超量藥物而導致的損害

5、常見的藥物不良反應(常見的定義:發生率大於等於1%)


阿元結論

關於ADR,可以簡單下個結論。在"正常使用"藥物,且扣除以上"排除項目"的情況下,可以申請藥害救濟。

換言之,若是"非正常使用藥物",那就不能申請藥害救濟。舉例來說,病患為了減肥,自己到不知名的藥房買了增加甲狀腺機能的藥品,以增加代謝效率,之後產生了藥物不良反應(ADR),由於非由醫師開立處方,且藥師調劑所拿到的藥品,因此屬於"非正常使用"的範疇,這種情況就不能申請藥害救濟!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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