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藥局常見問題】為什麼藥師不賣我藥?|處方藥不可由藥局販售!

「藥師~我要買抗生素!」
「口服的嗎?」
「對阿,牙齒發炎要吃的。」
「那個我們沒有賣哦~~」
「蛤?抗生素都沒有賣,開什麼藥局?」
「……」
常常會有客人來藥局,想要購買處方藥、配藥(由藥師自己根據症狀拿處方藥給客人),實際上是不行的。
那為什麼他們會來藥局買處方藥?
代表他、他朋友、或者他的親人在另外一間藥局買過,讓他覺得這個藥品在藥局都買的到。
藥品分級制度
台灣的藥品可以分成三類,起初主要是以藥性、安全性分類:
1、處方藥:須由醫師診斷、由藥師調劑供應,通常是藥品風險較高的藥品。例如:高血壓、糖尿病用藥、抗生素......等。
去醫院看醫生,在醫院拿到的藥品,大部分都屬於處方藥。
2、指示藥:藥性溫和,不需要醫師處方,但須由醫師或藥師指示使用的藥品,風險相對處方藥低。例如:胃腸用藥、綜合感冒藥等等。
通常藥局OTC,也就是擺在架上的那些一盒一盒的綜合感冒藥、止痛藥、腸胃藥,都屬於指示藥。
3、成藥:藥性較指示藥弱,作用緩和。民眾可以自行購買使用,不需要醫藥專業人員指示。
例如:綠油精、潤喉丸…..等等
劃重點!只有成藥、指示藥可以到藥局購買,處方藥不能買,只能透過處方箋領取。
法源依據
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,非經醫師處方,不得調劑供應。
寫的清清楚楚,處方藥不能賣。
那麼賣了會怎樣?看看這一條:
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、第二十七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二十九條、第三十一條、第三十六條、第三十七條第二項、第三項、第三十九條第一項、第四十條第一項、第四十四條、第四十五條之一、第四十六條、第四十九條、第五十條第一項、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、第五十五條第一項、第五十七條第一項、第二項、第四項、第五十七條之一、第五十八條、第五十九條、第六十條、第六十四條、第七十一條第一項、第七十二條、第七十四條、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被衛生署抓到罰3萬~200萬。換言之,賣你處方藥的藥局,就要承擔這個風險。
常見的處方藥品
那為什麼還是有許多藥局會偷偷賣處方藥?
1、毛利
2、留住客人
假如我不賣處方藥,但隔壁的藥局會賣,客人就會跑去隔壁藥局。
久而久之,客人會覺得來我這裡沒辦法解決問題,藥局就流失掉這個客人了,遵守法規的藥師就會被淘汰,形成惡性的循環。
結語
到藥局買藥品,若是藥師跟你說:「這個是處方藥,沒有辦法賣哦。」
藥師不是不做你的生意,只是遵守法規而已。不然可以賺錢怎麼可能不賣你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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