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藥局常見問題】為什麼藥師不賣我藥?|處方藥不可由藥局販售!

「藥師~我要買抗生素!」 「口服的嗎?」 「對阿,牙齒發炎要吃的。」 「那個我們沒有賣哦~~」 「蛤?抗生素都沒有賣,開什麼藥局?」 「 …… 」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常常會有客人來藥局,想要購買處方藥、配藥(由藥師自己根據症狀拿處方藥給客人),實際上是不行的。 那為什麼他們會來藥局買處方藥? 代表他、他朋友、或者他的親人在另外一間藥局買過,讓他覺得這個藥品在藥局都買的到。 那為什麼不行買處方藥?先來聊聊台灣的藥品分級制度 藥品分級制度 台灣的藥品可以分成三類,起初主要是以藥性、安全性分類: 1 、處方藥 :須由醫師診斷、由藥師調劑供應,通常是藥品風險較高的藥品。例如:高血壓、糖尿病用藥、抗生素 ...... 等。 去醫院看醫生,在醫院拿到的藥品,大部分都屬於處方藥。 2 、指示藥 :藥性溫和,不需要醫師處方,但須由醫師或藥師指示使用的藥品,風險相對處方藥低。例如:胃腸用藥、綜合感冒藥等等。 通常藥局 OTC ,也就是擺在架上的那些一盒一盒的綜合感冒藥、止痛藥、腸胃藥,都屬於指示藥。 3 、成藥 :藥性較指示藥弱,作用緩和。民眾可以自行購買使用,不需要醫藥專業人員指示。 例如:綠油精、潤喉丸 ….. 等等 劃重點!只有成藥、指示藥可以到藥局購買,處方藥不能買,只能透過處方箋領取。 法源依據 藥事法第 50 條第 1 項 :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,非經醫師處方,不得調劑供應。 寫的清清楚楚,處方藥不能賣。 那麼賣了會怎樣?看看這一條: 藥事法第 92 條第 1 項 : 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、第二十七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二十九條、第三十一條、第三十六條、第三十七條第二項、第三項、第三十九條第一項、第四十條第一項、第四十四條、第四十五條之一、第四十六條、第四十九條、 第五十條第一項 、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、第五十五條第一項、第五十七條第一項、第二項、第四項、第五十七條之一、第五十八條、第五十九條、第六十條、第六十四條、第七十一條第一項、第七十二條、第七十四條、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者,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。 ...